Tuesday, 13 November 2018

研究得到了由欧盟2020年地平线框架方案资助

但它可能采取的形式、以及指导跨界水合作的原则和规则这些重要的问题仍有待解答。

互惠互利原则?

1997年通过的《联合国水道公约》( ,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于2014年8月生效,该公约是国际水道管理的全球性条约,关键原则包括 “公平合理利用”、“不造成重大损害”的义务、数据交换以及合作

中国、布隆迪和土耳其都对该公约投了反对票,作为亚洲大部分主要河流的上游国家,中国认为《公约》优先考虑下游国家的利益,且不符合其国家利益。

正如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现任主任、清华大学的钟勇在2016年的一篇学术论文中写道,《公约》没有充分考虑到,如果下游国家利用灌溉、水电等水资源开发活动要求对河流的优先使用权,这种行为将损害上游国家的权益。论文作者认为,下游国家往往对《公约》有误解,认为自己无需对上游国家负责。作者们还提出将“互惠互利”原则作为《公约》的一部分,下游国家应该承认上游国家开发资源的权利(反之亦然)。文章作者认为,这么做可以鼓励上游国家加入《公约》。

互惠互利的概念已经在中国政界具有了一定的政策吸引力。与此同时,厦门大学、重庆大学等几所中国大学的学者们正在对互惠互利的理念作为《公约》的一项国际规范重新进行评估,以更好的反映中国的利益。这么做可以鼓励今后中国对该条约的参与。

走向包容性互惠

澜沧江-湄公河流域生活着超过7000万居民,从源头到三角洲横跨6个国家。鉴于流域各国与河流的关系各有不同,在河流的利用方面也存在竞争,因此各国就河流使用权展开合作是确保达成包容、公平和可持续结果的关键。“互惠互利”能否成为各国对整个澜沧江-湄公河流域基于规则的制度进行认真谈判的切入点?

首先,互惠互利原则若想在澜湄合作机制中增加政策吸引力,就必须与湄公河地区有关。截止目前,即便面临来自民间社会的压力,也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下游政府试图限制中国在上游的开发。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,关于互惠互利的考虑减缓了中国迄今为止在上游的行动,包括一些单方面推进水坝建设的行为。如何评价和纠正大坝建设曾造成的隐患,对于推进“互惠互利”概念的合法性、以及恢复以《联合国水道公约》为基础的澜沧江-湄公河协定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。

第二,澜湄合作强调政府官员和专家的作用,而非民间社会更广泛的参与,但其对经济增长和大型水电站、急流爆破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强调不仅影响着河流的生态可持续,也影响着直接依靠河流资源为生的人们的生计。研究和从业人员普遍认为,为了实现水资源共享的有效治理,该地区需建立国家、民间社会、商界和社区成员都能参与进来的,上至国家间,下至地方的多层次机构。就是说,有必要向 “包容性互惠” 迈进。然而,在澜湄合作机制能够提供真正的参与进程之前,民间社会团体和研究人员需要组织其他的研讨会和论坛,以听取广大公众的观点,并鼓励辩论。

第三,知识共享和创造方面还有很多可以做的工作。政府间和专家合作层面上可以加强河流数据共享,如旱季流量数据的共享,还可以围绕知识状态展开深入讨论,包括湄公河委员会、以及该地区学术和政府机构的资源。截至目前,澜湄合作已经启动了一些范围有限的由专家主导的合作研究,可以扩大这些合作的研究范围,特别是在新的项目提出之前,评估现有水基础设施项目的影响。

此外,应该让更多研究机构参与对“互惠互利”和国际水利法规的研究,在各种来源的资金支持下,确保进行有建设性且严谨的辩论。各国还必须了解滨河社区以及各种民间社会研究倡议所掌握的知识,只有通过分享和谨慎考虑这些多种形式的知识,才能更全面的了解澜沧江-湄公河及其多样化的经济、社会和文化价值。

第四,应扩大互惠互利的概念,承认社会与自然之间基本的互惠关系。到目前为止,澜湄合作机制只把互惠互利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,并且将河流视为一种经济资源,保护河流充其量只是为了维护能够持续提供经济利益的工具。国际社会逐渐开始认识到了自然的内在价值和人类保护自然的责任,与许多东南亚人的观点不谋而合。因此,“生态互惠”应该保持一个健康的河流生态系统,平衡人类和非人类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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